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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9:4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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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9日,交通部、财政部

部属施工企业:
现发布《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91)交财字922号文发布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加强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航务、航道、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部属企、事业及双重领导港口的所属施工单位及其对外投资开办的拥有控制权的施工企业也适用本办法。
施工企业内部附属工业、运输等企业,其工业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可按其业务性质参照国家有关工业、运输等行业制度和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所属施工企业及部属自营建设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1990年6月23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地掌握现代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四条 对外汉语教师能力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语言文字能力方面
1.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楚,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能辨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
2.能分析学生常犯的汉字、词汇、语法错误,并掌握科学的纠正方法;
3.熟悉简繁两种汉字字体,掌握汉字笔顺规则,书写正确、工整;
4.有较强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
5.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教学用语,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正确贯彻和运用课堂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 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