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2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
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
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
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1993年7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2月7日

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设立的、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国债资金、教育专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分别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对专项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项目管理费。
国家和自治区对于项目管理费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项目财政资金总额1%-3%的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前款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只限于项目执行单位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
(三)利用专项资金平衡预算;
(四)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对单位处以违规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或者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违规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违规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或者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违规资金6%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或者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领导人员强迫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四)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由集体讨论作出违纪违法决定的;
(七)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规定中,上级领导人员强迫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或者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区别对待;对于被迫或者不知情的人员,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违纪违法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截留的专项资金;
(二)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三)扣回或追回被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的专项资金;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第十四条 对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除受行政警告处分以外的,在受行政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财政、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应由本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由本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本单位无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用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不论年度、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均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负增长的前一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年平均增幅。考核起点为财政收入增幅比全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比重高于上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市、区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5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1千元。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10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2千元。

(三)奖励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市本级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财政将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通过首发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且在本市纳税的,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1—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再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再按万分之二奖励。募集资金奖励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表采取按项目分档累加计算,分年度考核。

4、企业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企业上市首发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次年3月。

第十三条 个人受奖额度同一项目不分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评年度从2008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3、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4、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5、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

6、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