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定之
2012年11月5日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面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和办理事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进驻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置政务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事项评价等实施管理;
(二)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
(五)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管理服务和协助监督;
(七)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第八条 进驻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受理、办理;
(二)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具备现场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四)督促部门内设机构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听证等工作;
(五)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
(三)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政务服务事项;
(五)遵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督办事项和回复,协助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派驻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活动;
(三)负责受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违规收费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库,开发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公开、互联网办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等网上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行电子全程监控。
进驻部门应当逐步推进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网上联合审批、网上委托审批和互联网办事,优化审批流程。
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操作、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或者涉及本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设立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建立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资总额和采购总额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招标投标平台,逐步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完善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建立适应各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督促并指导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向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作好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更换、补充和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相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子库组成。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根据评标工作需要,申请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开设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异地网上抽取评标专家。
项目招标投标需要从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外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按照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要求,根据政务服务窗口业务量选派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进驻部门应当委任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审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违纪行为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进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更换工作人员的要求,进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进驻部门调换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派人顶岗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查,督促政务服务窗口改进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向进驻部门和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加强政务服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驻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进驻当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二)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香港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
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唐 英 年
(签字) (签字)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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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5.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具体承诺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
(1)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2)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内地和香港从事的项目;
(3)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其他评定条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
—————————————————————
①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